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对主人来说,自己的宠物可爱无害,但对旁人而言,有的宠物尤其是狗狗会让人感到恐惧和紧张,如果没有被抓咬,但被狗惊吓从而跌倒受伤,这种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基本案情
一位老太太张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在小巷子中行使,迎面走来了一位年轻女子李某,牵着一条大型藏獒,见到生人的藏獒便一直朝着老太太吼叫,尽管有狗链拴着,但是没见过藏獒的张某还是受到了很大的惊吓,情急之下便贴着墙边走,但因为受到惊吓后骑行不稳,电动车侧翻将腿压伤。事发后,张某将李某诉至法庭,要求年轻女子赔偿医药费、伙食费、护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
法官判决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李某饲养的大型藏獒虽然并未与张某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在张某经过时一直朝张某吼叫,导致张某受到惊吓骑行不稳从而电动车侧翻腿被压伤的损害结果。犬只吼叫的行为与张某受伤的事实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故李某作为大型藏獒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16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两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饲养人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圈养在笼子里,路人故意去挑逗,这种情况下烈性犬致人损害,饲养人也需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举重以明轻,在本案中,案涉犬只为大型藏獒,属于乌鲁木齐市公布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李某违反规定,在公共区域溜大型藏獒且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涉案犬只惊吓到张某,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绕、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而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物”,在致人损害后是无法承担责任的,因此,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便是它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责任重大,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提高管束意识,对动物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财产安全负起责任,别到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