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不仅承载着定纷止争的法律职能,更是促进社会和谐、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关键途径。近日,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这一成果不仅体现了法院在解决民生问题上的细致入微与高效公正,也为探索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这两起案件均源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服务费纠纷,两起案件的被上诉人为同一家物业服务公司,为一审原告。据悉,本案上诉人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拒绝全额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多次与之交涉未果,被诉至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两起案件经一审后,未能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于是两名业主选择提起上诉。
这两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触及了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深层次矛盾。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费用纠纷,往往不是金钱数目的问题,更涉及到服务质量、合同条款理解、沟通机制缺失等多个维度。上诉人拒绝全额缴纳物业费,背后可能隐藏着对物业服务不满、费用透明度不足或是对某些特定服务项目的质疑。面对这样的情形,简单的判决往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可能强化双方的对立情绪,而调解则以其柔性、灵活的特点,为双方提供了一个面对面沟通、理解的平台。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解和梳理,并从情理法等多角度考虑,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与辩解,准确把握矛盾焦点,对双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法律释明和情理疏导。这种“情理法”相融合的调解方式,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更体会到了司法的温度,促成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成功调解不仅意味着两起具体纠纷的和平解决,更重要的是,它示范了一种更加和谐、高效的矛盾处理方式。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恢复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相互信任,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式。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此举,不仅展现了其在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决心和成效,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贡献了司法力量。
下一步,十二师两级法院将继续深化调解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大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力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