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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十二师国资公司与某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积极创新工作方法、灵活运用执行措施,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成功帮助企业挽回2000余万元损失。
在案件中,被执行人某小贷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十二师国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尚有到期债权未得到清偿,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并查封了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新疆博州精河县的房产若干。
考虑到这些房产已经投入使用,若强行进行处置,不仅会造成相关权利人的生活受到影响,也可能引发案件当事人的不满,使财产处置工作难以推进,造成被查封财产的价值损失。为最大程度保障各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多次组织相对灵活的执行和解方式和资产处置办法,采取“活封”的方式,征询多方当事人的意见,同意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将查封房产进行处置,将租金交至本案申请执行人处,最大限度避免被查封的资产价值损失。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一位案外人在拍卖、变卖全部程序结束后向本院申请按照变卖流拍价格竞买拍卖标的物,本院迅速依法进行审查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裁定拍卖成交,确保了资产的有效处置和案款的执行到位。
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在立足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创新,主动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大局,解决了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和支持。通过多项举措的落实和推进,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有效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社会和谐发展得到进一步改善,构建更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