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循善导解纠纷,和和气气把事了
发布时间:2024-12-07 16: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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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反映大民生,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立足审判职能,将庭前调解工作做实做细,用心推动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结事了。近日十二师中级法院受理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邹某、师某认为某公司欠付工资,一审经过审理后,判决某公司支付两名劳动者工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劳动争议案件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为做好劳动者权益的守护者,承办法官在接收这两起案件后,认真梳理案情,虽然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是考虑到系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双方矛盾的化解。为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减轻各方诉累,承办法官在开庭前通过电话给双方先行做调解工作,深入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诉求,以背对背调解方式,向劳动者分析企业当前经营不景气的客观现实,同时又向企业释明务必担当作为,主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好企业良好形象和信誉。通过不断地做工作,原本对立情绪比较大的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当天来到法院时情绪已经稳定下来,并且双方均表示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协商。承办法官积极搭建沟通桥梁,对用人单位再次释法解析,帮助当事人从法律角度明晰案情,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将解决双方矛盾为原则贯彻调解始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在限期内将工资支付给被上诉人,两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圆满化解,各方当事人对两案处理结果都很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工作贯穿劳动争议案件始终,但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难以调解,双方当事人争议都很大,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化严重的,甚至会引发恶性讨薪事件,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能够调解解决,一方面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最终化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也了,同时法官通过释法说理做调解工作,类似于向相关企业进行了一场法制宣传课,更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在今后的生产经营工作管理中,更加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