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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遇车祸 工伤认定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4-12-07 16:25:18 打印 字号: | |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某日因个人原因提前下班,在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刘某的公司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当地人社局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刘某的情况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公司主张刘某不构成工伤的诉讼请求。

事发当天,刘某因家中有急事提前下班,骑电动车经过一处十字路口时,被一辆违规转弯的小汽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事故发生后,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刘某康复后,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刘某提前下班,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双方就此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随即向当地人社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刘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公司对人社局的认定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是提前下班,但不影响其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这一事实的认定。此外,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送达举证通知书等程序,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作方式的多样化,工伤认定的标准也应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实际情况。法院判决不仅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工伤认定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确保每一位受伤职工都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下一步,十二师法院将构建多方合力、共筑劳动者权益保护网,从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多个方面入手,共同推动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坚实、全面的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宋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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