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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有关保险的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4-12-07 16:25:55 打印 字号: | |

现今,汽车日益成为每个家庭出行的不二选择,大街上的汽车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交通事故纠纷也日益增加,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理赔呢?近日,十二师中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起纠纷虽然案情简单,但其中涉及到的保险法律知识很有价值,开车上路的你一定要知道。

一、基本案情

2023年,出租车司机张某在送客人回家后,倒车时碰撞到宋某停放在路边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使摩托车发生明显的位移,摩托车的右侧中后部受到损害。经交警认定,由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带领宋某到4S店定损、维修,产生维修费9040元,张某在向宋某支付1000元维修费后,剩余维修费未支付,保险公司也未向宋某支付保险理赔款。无奈之下,宋某为早日取走摩托车,只能自行支付剩余维修费,并于今年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向宋某支付维修费用8040元。

二审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宋某提供的维修费用存疑,并认为案涉出租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财产限额是2000元,一审法院不应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040元,保险公司只应在该限额范围进行理赔。

二、法官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出租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处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限额为200百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及其他法律规定,虽然交强险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但案涉出租车还投保了限额为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交强险不足部分的604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

三、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同于普通侵权纠纷案件,具有法律关系复合型的特征,包括损害赔偿侵权关系、交强险保险关系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关系三重法律关系。

机动车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种。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而对于商业三者险的具体赔偿项目、数额、条件等,受侵害人可根据保单约定进行主张。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的规定,也就是说,2020年9月19日,原中国银保监会将交强险死亡赔偿的限额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提高到1.8万元(原赔偿限额分别为11万元和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变。本案中,应扣除张某向宋某支付的1000元,剩余8040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宋某支付摩托车维修费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最高投保数额内向宋某支付摩托车维修费604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通知》(法〔2020〕244号)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责任编辑:宋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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