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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学宪用】宪法之光 伴我前行
  发布时间:2024-12-07 16:27:09 打印 字号: |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国古代政治家管仲认为:“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列宁曾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习总书记对宪法实施作出重要指示:“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宪法一条绵延不绝的河流,滋养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影响着每一人的成长轨迹。

当我们还是咿呀学语的孩童时,宪法就像一位慈祥长者守护着我们的成长。《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当我们走进校园,遨游于知识的海洋时,是宪法确保我们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

当我们步入青年,走向社会,宪法又化身成我们职业发展的坚强后盾。《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宪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让青年人可以学以致用,在祖国的广阔天地中有所作为。

当我们步入婚姻的殿堂,组建家庭时,宪法化身默默奉献的守护者,为我们送上最真挚的祝福。《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维护婚姻自由,保障老人、妇女儿童权益,为家庭和谐幸福奠定基石。

当我们迈入老年,宪法也不会缺席,关注着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确保每一位老年人都能享有尊重与关怀,让老年人晚年无忧,享受天伦之乐。

在每一个重要的人生节点,宪法文字间蕴含的法治温度都在默默守护着我们,温暖着我们。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在这个伟大时代,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倍加珍惜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积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学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在宪法之光的照耀下,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奋进!


 
责任编辑:宋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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