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在乘坐小苏驾驶的轿车去徐州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苏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判处刑罚,而王某因车祸致右腿残疾,王某因此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王某提供的投标资料、授权委托书中所盖的公司印章、聘用合同书上所盖的公司印章和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所存的印模不一致,无法证明王某是因工受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同时,公司以其残疾为由,不符合公司形象想要解雇王某。王某认为自己的右腿残疾纯属工伤,所在公司无故不得解聘自己。
于是,王某将公司告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的右腿残疾属于工伤,公司不得解雇王某。王某举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劳动权利。
二、法院认为
王某虽然提供的投标资料、授权委托书中所盖的公司印章、聘用合同书上所盖的公司印章和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所存的印模不一致,但是该公司在其他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也曾使用过该印章,可以证明该印章为该公司所有。王某前往投标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工伤标准不应因僵硬的法律条文刻板化,劳动者与公司的动态关系需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兼顾二者关系。
此外,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我国宪法并未司法化,但是公司以王某残疾为由解雇王某,侵犯了王某的劳动权。保护劳动者权益不仅体现了宪法精神,而且是当今社会民生为本的要旨所在。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在发展生产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因此,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方面需要遵守宪法精神,切实保障公民劳动权,另一方面需要承认和尊重人的劳动价值与尊严,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结语
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切实保障人权,努力解决各类民生问题,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劳动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尊重宪法精神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