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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学宪用】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发布时间:2024-12-07 16:36:05 打印 字号: | |

在宪法宣传周,我们再次聚焦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它不仅奠定了国家的法制基础,更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在众多权利与义务中,受教育权是一项尤为重要的内容。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无论是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还是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的九年义务教育权利,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及继续深造的机会,都受到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体现在机会的平等上,更体现在国家和社会为公民接受教育所提供的物质帮助上。例如,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国家会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力量修复受损的学校设施,调配教育资源,确保灾区孩子们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同时,为了减轻灾区家庭的经济负担,国家还会提供教育救助金、助学金等形式的物质帮助,确保每个孩子都不会因为灾害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在贫困地区,国家则通过实施一系列扶贫助学政策,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提供教育支持。国家还积极推动远程教育、在线教育等新型教育模式的发展,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也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这些措施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视和保护,也彰显了国家在教育公平方面的努力和承诺。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越来越多的孩子能够在更加公平、优质的教育环境中茁壮成长。

2000年,湖北考生秦春梅在经历高考后,成功被武汉市某师范学校录取,但却迟迟未能收到期盼已久的录取通知书。直到将近一年后的某一天,秦春梅的家长在报纸上意外发现了女儿考上大学的消息。他们随即前往学校,终于找到了那份早已送达却未被及时转交的录取通知书。遗憾的是,通知书上注明的报到日期是2000年9月15日,而那时距离这个日期已经过去了整整九个月。秦春梅的母校随后采取补救措施,为她出具介绍信,希望能够得到录取院校的谅解,并允许她继续入学学习。然而,尽管母校做出了努力,录取院校却未能批准这一请求,秦春梅也因此失去了入学的机会。这一事件对秦春梅来说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她深感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严重侵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秦春梅毅然决定将母校告上法庭。经过法院的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决,她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公民对受教育权的坚决维护,也彰显了法律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实现个人潜能的最大发挥。

受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更是公民的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受教育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培养人才的摇篮。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经济振兴的关键在科技,科技进步的基础在教育。”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责任通过受教育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在宪法宣传周,我们不仅要弘扬宪法精神,更要深入了解和践行宪法所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珍惜受教育的机会,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的庇护下,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接受良好的教育,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为国家的繁荣富强贡献一份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宋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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