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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涉国企纠纷普遍存在调解率较低问题,主要因为国企内部管理制度及担责原因,即使调解有着较大的优势,国企也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不敢调解、不知如何调解”等顾虑,以至于“不想调解、不敢调解”,“走程序由法院判”几乎成了国企解决纠纷的唯一选择。近日,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案外人某公司与某民营企业签订了一份《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一工程项目承包给某民营企业。经审理查明,某公司是某国有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注销公告登报,要求有关债权债务人自登报之日起45日内清理债权债务。某民营企业称在2017年12月6日经与某国有企业结算,某国有企业在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向某民营企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向一审法院起诉索要剩余工程款。诉讼中,国有企业以诉讼时效已过提出抗辩,获得一审法院支持,驳回了某民营企业的诉讼请求,某民营企业提出上诉。2024年11月,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主动细致的调查,查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欠款多年来经过数次对账,双方债务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该国有企业应对工程欠款承担给付责任,且因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多年,致使该民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该案事实清楚,承办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向某民营企业释明本案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也向某国有企业释明了国企的法律责任,为最大化的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建议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依法达成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该案的调解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引导企业经营者诚信自律,依法合规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十二师法院多年来始终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用公正司法守护公平正义,用高效办案激发市场活力,用贴心服务温暖市场主体,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