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你好,我尽快把钱凑齐,能不能把我从限高名单上删除啊,我现在是啥也干不了,哪也去不了,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被执行人联系到执行干警,因为限制消费惩戒措施的运用,一起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于某为获得“好处”,帮助田某利用虚假合同骗取了某银行2000万元贷款。案发后,于某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10000元。于某刑满释放缴纳2000元罚金后,即回到河北老家沧州,剩余部分迟迟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十二师法院向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于某均置之不理。执行干警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调查、委托当地法院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发现于某名下银行存款寥寥无几,不足以履行相应义务。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于某,而其始终对履行义务避而不谈,对执行工作十分不配合。执行干警立即对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迫于“限高”的威慑,于某一改之前对法院工作消极对抗、拒绝敷衍的态度,在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限制消费令后,于某当即主动联系承办人,表示会尽快履行。一周后,于某将剩余8000元罚金陆续交清。法院依法解除了对于某的限高惩戒措施,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限制消费令及发布失信名单是人民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严厉手段。今后十二师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曝光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力度,大力营造人人守法的法治氛围,破解“执行难”,以有力举措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