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以案释法】家以和为贵——对兄长搏以老拳,兄长撤销十五年前公证的赠与合同
  发布时间:2024-12-13 12:28:46 打印 字号: | |

家以和为贵是中国人自古以来流传的古训,这要求我们做到家人间彼此谅解,互相宽容,保持一份耐心和信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和睦并非易事。十二师中院曾审理过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这起纠纷是发生在两个亲兄弟之间的,兄长想要撤销赠与合同,而弟弟要求兄长履行赠与合同,最终闹上公堂。

一、基本案情

2007年,王家兄弟在家里老人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王家大哥将自己名下六间房屋中的一间赠与小弟所有。同天,兄弟二人前往公证处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之后多年,兄弟二人约定赠与的房屋一直未进行过户登记。

直到2022年初,兄弟二人因房屋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小弟将大哥打伤。随后,大哥便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委托鉴定机构对王家大哥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于是公安局便对王家小弟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后经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王家小弟被判处缓刑。

2023年,王家小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家大哥履行两兄弟间签订的《赠与合同》,确认王家大哥赠与的那间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对于王家小弟的诉讼请求,王家大哥认为,自己在被弟弟殴打致伤后,已经明确告知弟弟要撤销兄弟间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再赠与弟弟房屋,并且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该赠与合同无效。最终,本案经审理,两级法院都判决驳回了王家小弟的诉讼请求。

二、法官说法

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家大哥能否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王家兄弟于2007年签订的赠与合同虽合法有效且经过公证,但案涉房屋并未过户,即赠与合同尚未履行。在此情况下,2022年初,房屋受赠人王家小弟因房屋问题与其大哥发生争斗,造成王家大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涉嫌刑事犯罪。王家小弟的行为会对赠与人王家大哥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严重伤害。

根据民法原则中的公序良俗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王家大哥作为赠与人,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但王家小弟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对赠与人保持和平、友善的态度。但双方因为房屋问题造成赠与人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本案如果判决强制王家大哥向王家小弟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不符合民法的立法原意。

另外,本案案涉房屋赠与合同并未履行完毕,王家大哥赠与房屋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王家小弟要求其过户房屋时起算。本案王家大哥在答辩中明确表示撤销赠与,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因此,基于本案的情况,法院认为王家大哥已经行使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所以王家小弟无权再要求确认王家大哥赠与的那间房屋所有权归他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本案两兄弟间的纠纷,王家大哥被打伤住院治疗,王家小弟被起诉判刑,实在是让人痛心。本案的一审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引起今日之诉讼,希望双方反躬自省。如前所述,亲情关系弥足珍贵,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与误会有时难免,但只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些理解和宽容,报以善意与关怀,血浓于水的亲情终将尽弃前嫌,营造出和睦的家庭氛围,尽享手足之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责任编辑:宋沫函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