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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定金与订金的识别及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4-12-13 12:30:00 打印 字号: | |

“定金”与“订金”是严格区别的概念,只有“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在法律上,“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只有在当事人明确约定交付的款项属于“定金”的,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即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可以视为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因此,对于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为“定金”的,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方无需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案例回顾
王某与张某于2021年1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二楼住房一套卖给王某,总价值650000元;签订合同时王某付款35000元,余款待交钥匙时全部付清。之后,张某因故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未果,王某于2021年6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并双倍返还70000元。


审理过程中,王某认为35000元系定金;张某则认为35000元系预付款。双方坚持各自的观点,互不相让。承办法官指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预付款就是指你在买房前交的那部分钱,它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另外,预付款是与定金不一样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通过承办法官的释法解疑,终于使当事人明白了“双倍返还”的内涵。本案中,双方对35000元没有进行约定,按照该合同的逻辑解释,购房款35000元应为预付款,而非定金,原告王某要求按照定金条款双倍返还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遂依法予以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担保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另一方面,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方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是与定金不一样的!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需要说明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开发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开发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预付款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责任编辑:宋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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