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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新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4-12-13 12:30:32 打印 字号: | |

汽车,作为现代家庭消费和生产的必需品,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是以汽车运输为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来源,同时因购买金额较大,当这一类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也更高。新购买的货车发现质量问题,该如何维权?近日,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侯某是一名有着几十年工龄的货车司机,2023年2月份他用积蓄为自己购买了一辆货车跑长途运输,拿到车钥匙之后,就欣然开车上路了。刚上路几天,他发现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室内出现不同程度的抖动,于是联系售后服务部进行维修。但是车辆整整维修了半年,车身上的若干个零部件都已经更换完毕仍然解决不了抖动的问题,侯某后将该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生产厂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选择以违约责任起诉,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汽车服务站就侯某反映的质量问题对车辆进行了包括四轮定位、做动平衡等14轮的检测和维修,仍未解决抖动问题。侯某购买汽车的目的为从事营运以赚取营运费用,但其在购买车辆较短的时间内即发现车辆不能正常使用,应当认定案涉车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正常使用性能;且该公司的专业汽车销售服务中心至二审仍不能通过维修将车辆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侯某购买的案涉车辆已不能实现购买该车的正常使用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侯某可以要求解除其与销售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销售公司向侯某返还购车款、赔偿购置税费、上牌费、营运损失等费用。

法官后语

当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选择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侵权纠纷起诉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具有的相对性,守约方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的侵权之债,生产者、销售者和第三人均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两种责任的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该规定为侵权责任的特别承担形式,即折价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选择了违约责任,在追究行为人违约责任后,相较侵权损害赔偿额度没有得到补偿的部分,不能再另行提起一个赔偿该部分的侵权诉讼,因在诉讼之初,法律已经给了当事人选择权,应当相信当事人能够选择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宋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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