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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债权转让一定要注意这件事
  发布时间:2024-12-19 19:44:0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债权转让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在个人理财和企业运转中广泛应用。然而因债权转让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债权转让规则,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案情回顾
A公司因业务调整将其对马先生的一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刘先生,A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马先生债权转让相关事宜。刘先生在确认债权转让手续完成,开始向马先生催收账款,马先生表示自己从未收到过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此拒绝向刘先生支付该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刘先生提交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给被告马先生通知债权转让事宜的短信记录,并出示了原始载体,足以证明被告马先生已知晓债权转让事宜,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被告马先生应当向刘先生履行债务。
法官提示
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必须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否则即使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也无法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在接到转让通知后应主动与受让方接洽,明确债务数额与还款形式,以免因延误履约陷入无谓法律争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责任编辑:宋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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