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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上班路上滑倒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4-12-26 10:39:14 打印 字号: | |




寒来暑往,又是一年冬季来临,各地陆续迎来了初雪。这给人们出行带来很多不便。雨雪天路面湿滑易结冰,脚下打滑,让人防不胜防。

那么,雪天上下班途中因为路滑摔伤算不算工伤呢?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北方某个小城的孙某是一名电力公司职工,十一月份的一天轮到孙某上夜班,于是零点时,孙某就穿好厚衣服出门去上班。在走到一个路口时,由于雨雪路滑,不幸滑倒受伤。孙某的伤势经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于是,孙某就向当地人社局提出申请工伤认定,而人社局作出了《关于不予认定孙某为因工负伤的决定》。孙某对该决定不服,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决定,确认自己为工伤。

一审庭审中,孙某称:“我是为上班受到了意外伤害,属于认定工伤范围,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上班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如果不是因为上班,我是不会在那里的。因为工作只能在规定时间地点行走,导致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范围。而且我本人既不属于犯罪,又不吸毒与酗酒,还不是自残,所以应确认工伤。不安排工作,我就不会出去;不出去则不会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在上班途中,由于雨雪路滑,摔倒受伤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由此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仅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虽然孙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并非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是由于雨雪路滑,自己摔倒受伤,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意见与一审法院意见一致,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面这个真实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上下班途中;

(二)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三)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那么,如果孙某不是走路上班,而是骑车上班摔伤,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骑车摔伤,可以确定属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但是,还得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宋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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