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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借款起纠纷,法官释法解纠葛
  发布时间:2024-12-26 10:40:25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张某与王某就是这样一对相识多年互帮互助的邻居,直到王某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急需用钱,因平日里与王某相交甚好,便从王某处借款20000元。后来张某通过微信支付转账方式向王某进行一部分借款的偿还。二人后经结算,张某将之前的欠条撕毁,再次向王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如到期未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期间利息。然而,借条到期后,张某认为王某给自己的借款存在砍头息,到手数额与还款数额相差较大,故未偿还借款,王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昔日邻居对簿公堂。

法官悉心释法,当事人达成和解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仔细审阅了案件材料,充分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案件背景后采取“冷却降温”、“换位思考”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张某、王某进行了深度的释法析理,并引导双方从法律、道德和情理等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权衡,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和反复协商,双方逐渐缩小了分歧,最终两位邻居在法庭的主持下放下多年心结,就借款还款事宜达成和解,曾经的好邻居握手言和。

法官后语

本案的调解有效的解决了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仅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了因此纠纷而产生不和谐关系及诉讼过程而浪费的时间和精力,同时提高了司法机关为民服务的公正性与高效性。

普法小课堂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基于资金融通的需要而进行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行为通常不涉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而本案借款中所涉“砍头息”是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直接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或费用。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借款、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责任编辑:宋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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