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以案释法】“溜车”徒手阻挡致自己受伤,是否能找保险公司理赔? ——《民法典》侵权编司法解释确立新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5-01-02 13:25:08 打印 字号: | |

经常驾车的朋友都知道,驾驶员因未将车辆停稳而直接离开,导致车辆自行滑动并非偶发现象,不少驾驶员见溜车了下意识去推,造成自身伤害。这种情形下是否还能向保险公司理赔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确立了新的裁判规则。

案情


(图源网络 侵删)


早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院就审理了一件“溜车”案件。原告贾某驾驶停车时因未拉好手刹,下车后发现车辆滑动,贾某遂前往车头推车,后被挤压在静止停放的何某车辆中间,导致贾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于是贾某将何某、贾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公司、何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70 880.44元。

审判

一审法官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官审理认为,交强险保护的第三人是本车驾驶员、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作为受害人的贾某为本案的驾驶员和被保险人,其身份被排除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之外,贾某主张下车后其身份转化为第三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宣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尚未出台,但我院法官认真研究理论、分析案情,作出了与新规则一致的判决。下面笔者就之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新规则的规定作一梳理。

一、《民法典》侵权编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已于2024年9月27日起实施。基于当前法律环境、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调整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明确并统一了新的裁判基调: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在离开本车后转化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该条文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出于保护司机和平衡利益关系的考虑,司法解释将离车的司机仍然当作车上人员看待,享有向车上人员险的保险人请求支付相关赔偿的权利;前提是,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有保险利益的其他权利人事先购买了商业性质的车上人员险。

二、该条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不能转化为“第三者”,但并未规定“乘客”不能转化为第三者。对因驾驶人过失致使乘客从车上摔下受伤,乘客下车帮助指挥车辆行驶,因驾驶员过失造成损伤,或被甩出二次碾压等情形,可以要求交强险赔偿。因为这种情形下乘客相较于机动车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对风险的发生无控制能力,而乘客并非保险合同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范畴,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获得交强险赔偿。但需注意的是,各保险公司若与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等排除在商业三者险“第三者”范围外的条款,则无法转化为第三者,获得商业三者险的赔偿。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鼓励驾驶员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避免潜在风险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所以,停车时要规范操作,尤其北方的冬天,雪天路滑,可以搬一些石头或木头放置在车辆轮胎下,增大轮胎阻力;但如果真的发生溜车,对未购买车上人员险的驾驶员来说,千万不能去推,保护自身安全。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责任编辑:宋沫函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