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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司法】查明案件事实 促进调解达成
  发布时间:2025-01-02 13:27:40 打印 字号: | |

查明案件事实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调解工作需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在分清是非后,当事人各方才能进行有效的利益衡量和让步。如果事实不明了,那么调解工作就会缺乏方向,在开展调解工作时会增加难度,可能导致调解效果不好,甚至造成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无下限妥协,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更有利于做调解工作。



(图源网络 侵删)

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期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冯某系案涉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施工需要,冯某向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该公司在按冯某要求进行供货后,冯某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之后拒绝支付尾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支付拖欠的货款二十八万余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冯某应当向某公司支付十二万余元货款。冯某认为本案另一当事人张某也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冯某主张其与张某系合伙关系,故提出上诉主张要求二人共同承担付款义务。同时,某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应当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的金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不仅是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异议,还对欠款金额究竟是多少这一事实问题争执不休。二审法官在收到案卷后,通过阅卷、审查证据等,对案件进行初步了解,随后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庭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对账、核算,通过对账确定了欠付金额,各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本案就是典型的通过查明案件事实来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的,各方当事人在账目厘清、核算清楚后,将调解意向建立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再做调解工作时才能心中有数,从而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当然,在部分复杂的案件中,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生活和社会经验法则等综合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最符合逻辑的事实判断,同样能够提升当事人对法官调解时的信任度。当事人来法院诉讼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让法官给他们的争议“评评理儿”吗,事情查清了,道理摆明了,当事人才会对法官、对调解方案更为信服,才能更有效地提高调解效率。


 
责任编辑:宋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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