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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5-01-16 18:11:30 打印 字号: | |

“这房子我根本就没住,凭什么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服务态度恶劣,怎么好意思收物业费!”“小区绿化不好,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我有权拒交物业费”……生活中业主常常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表达对物业服务的不满,但是,这能否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呢?



(图源网络 侵删)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能直接拒交物业费。

2024年10月16日,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系业主赵某拖欠某物业公司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赵某应向该公司偿付八千余元物业费,赵某不服提出上诉。赵某上诉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达标,其提出因案涉房屋室内的水表损坏导致不能供水,物业公司不能保障赵某正常的生活用水致使无法在该房屋居住,故而不应当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抗辩认为其已向赵某提供了上门更换水表的服务,但因赵某拒绝承担新水表的费用,因此案涉房屋内的水表一直未更换而无法使用。二审庭审时承办法官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阐明各自观点,赵某固执己见始终认为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新水表的费用,但随着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最终让赵某明白家中水表属于其个人所有,是否更换以及更换产生的相应费用固然在业主一方。在赵某想明白之后表示同意调解,物业公司也作出了让步,减免了部分物业费,该案最终调解结案,由赵某向某物业公司偿付八千元物业费。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时常产生,大部分纠纷是因为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拒绝交纳物业费,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使矛盾加剧。十二师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让双方充分阐述理由后,再做解析工作,搭建沟通平台,推动双方和谐沟通,不仅化解了纠纷,同时也促进了物业公司主动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改进物业服务质量,有效地减少今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责任编辑:宋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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