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条款常用于建设工程类合同中,这一条款约定总包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后,才向分包方支付相应的款项。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总包方为了缓解自身资金压力、实现风险共担而采取的一种策略。然而当支付工程款出现延迟或不足时,分包方的权益往往因此受到损害,从而引发纠纷。
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背对背”条款引发的纠纷。
案情回顾
乙公司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甲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业主方丙公司全部支付工程款后,乙公司再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现案涉工程竣工交付,丙公司仅向乙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而甲、乙公司已完成了最终结算。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讨要工程款无果,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对该判决结果不服,遂上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法院在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全面梳理,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不仅关注双方的分歧点,更加注重引导双方当事人看到彼此的合作基础和共同利益。通过细致的释法明理,让双方当事人明白,长期的合作比一时的利益更为重要。同时,承办法官还巧妙运用案例对比和风险评估,让双方当事人清晰地看到诉讼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成本。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正式施行,该《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故在工程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总包方不能以业主支付工程价款为付款前提的约定条款作为拒绝向分包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